酒店“放电影” 咋就惹上了官司?

2024年04月02日16:24

  河南经济报记者 赵显志 通讯员 金钰明

  房客点播5部影片,酒店遭索赔1万元。

  时下,不少酒店为了吸引消费,在房内配置了投影仪、网络电视等在线观影设备,供房客们消遣娱乐。可不曾想,一台小小的投影仪,却惹来了官司......被诉酒店不禁会疑惑甚至感到委屈:酒店只是提供了设备,看什么内容是房客自己的选择行为,怎么自己就成了被告呢?

  近日,南阳中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店客房内投影仪引发的作品放映权纠纷。到底怎么回事?法院会怎么判?一起看看吧。

  案情简介

  D影视公司经授权取得对影视作品《最佳导演》《宝贝追踪》《客从何处来》《无地自容》《天堂的张望》的著作权。D影视公司经调查发现,G酒店客房内投影仪内置的某视听APP可以在线点播影片,经搜索找到以上5部影片视频,于是一纸诉状将G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G酒店立即停止提供5部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并赔偿D影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总计1万元。

  法院裁判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G酒店立即停止侵犯5部影片放映权的行为,赔偿D影视公司经济损失1800元。G酒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G酒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客房内将D影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通过点播设备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已构成商业使用,其行为侵害了D影视公司的放映权,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D影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尊重并依法支持。

  鉴于D影视公司取证过程,本案与另一放映权纠纷案基于同一取证行为,其“合并取证、分别诉讼”有意维权之目的非常明显,将本可一次解决的纠纷,先后拆分诉讼,既增加作为酒店经营者的诉累与经济负担,也造成司法诉讼案件的非正常增长和司法资源的不合理耗费,而对于酒店相当于一次侵权行为承担两次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更不符合国家鼓励权利人合理维权、净化市场、教育惩戒侵权人之初衷。综合考虑D影视公司的合理开支及经济损失在另案中均予以支持,故本院认定G酒店的放映行为构成对涉案著作权的侵害,但不再另行赔偿D影视公司经济损失。

  据此,二审法院判令G酒店立即停止侵犯《最佳导演》《宝贝追踪》《客从何处来》《无地自容》《天堂的张望》放映权的行为,驳回D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酒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客房内将作品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点播设备供不特定消费者点播播放,已构成商业使用,其行为侵害了作品权利人的放映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类案件中,酒店经营者会认为,酒店只是提供设备和网络给房客使用,并不违法。这个观点显然是片面的。通过能够联网的技术设备向房客提供来自于视频平台的影视片源,与购买影视光盘并在经营场所播放,行为性质没有本质差异,因此酒店提供观影空间和设备的行为,属于放映权规制的范畴,应承担相应责任。

  酒店经营者提供观影服务,要承担合理审慎义务,及时自查自纠,不越法律红线,避免法律纠纷。影视公司作为有专业团队和充分维权经验的权利人,应采取有利于实现著作权法立法目的的诉讼方式与诉讼策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保护自身放映权。

  法官提醒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酒店因提供观影服务被作品权利人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酒店行业内引起了巨大争议。法官在此提醒酒店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要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合法合规经营,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提醒作品权利人,在维护自身权益进行诉讼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注意权利边界,不要肆意扩大。


编辑:薛艳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